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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函[2006]110号)
为做好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工作,加强对当地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规范管理,落实我部开展的诚信服务、畅通网络主题活动要求,进一步提供便民、高效的市场准入管理服务,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现就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管局)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当地备案管理工作是各省管局依法对当地电信业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省管局维护当地市场秩序、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妥善处理用户申诉的必要条件。

  二、各省管局应要求相关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在业务开通前到当地省管局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当地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相关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当地省管局办理备案变更。

  对因实行大区制管理或采用集中式组网技术方案而未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和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同样应要求其依法在当地履行备案义务,接受当地省管局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各省管局应充分重视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备案管理工作力度。要结合2005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全面掌握实际已在当地开展业务经营但尚未办理备案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情况,限期要求 其补办备案手续;对备案信息已发生变化但未依法按时办理备案变更的,要求 其限期补办备案变更手续;对备案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通业务的,依法注销备案。

  四、在加大备案管理工作力度的同时,各省管局应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备案工作内部流程,简化备案工作手续,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备案申请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收到备案申请后各省管局应按照规定,在15个工作日时限内完成有关备案工作;并通过在管局网站设立备案工作咨询栏目、明示备案程序、公示备案结果等多种形式,为备案企业提供周全、详细、优质的备案咨询服务,帮助备案企业尽快按照新的备案材料格式履行备案手续,开通业务。

  五、为便于各省管局进一步提高备案管理工作效率,方便企业依法顺利完成备案,经征求各省管局意见,部对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各省管局的备案材料和备案确认书进行了简化,统一了格式文本(格式文本见附件),并在格式文本中对备案材料和备案确认书进行了合并。各省管局可直接在格式文本中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加盖管局印章确认备案,无需再另行发批文确认。


  六、请各省管局于2006315 日前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实施备案管理,并于20064 15日前将改进备案工作有关情况报部电信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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