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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信部电函[2006]342号)
针对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规避《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问题,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7月13日发出《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的违规合作行为进行规范。《通知》要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注册商标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司开展自查自纠,并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日常审批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域名、注册商标、服务器等设施的设置以及信息安全保障承诺等材料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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