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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办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注意事项

一、对外资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

按照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对非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语音信箱、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3类。

按照CEPA协定,对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7项业务。

 

二、外资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办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执行机构为通信发展司)提交审定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查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执行机构详见第一章)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三、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证的特别要求

1、必须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在省内经营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大陆公民。

3、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提供中文资质文件。涉及的外文资质必须按照国际惯例,翻译成中文。

4、中外合资企业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申请书和规定的承诺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还应当提供合资合同复印件。

5、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展电信业务的和跨地区开展电信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的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审批权限均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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