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证发放
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为便于你及时、全面了解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发放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数量和情况。我们主要根据信息产业部不定期公布的获准从事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的通告进行整理、汇编,采用与通告相一致的业务分类,分列获得某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的方式,让你简捷地了解某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发放情况。我们也将尽力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发经营许可证的信息及时补充进去,使你能掌握最新最全面最正确的信息。
希望你阅后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尽力予以改进,更好的满足你的要求。
一、按通告查阅经营单位:
(一)、关于公布获准从事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的通告
(二)、关于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的通告
(三)、关于公布第三批获准从事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的通告
(四)、关于公布第四批获准从事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的通告
(五)、关于公布第五批获准从事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通告
(六)、关于公布第六批获准从事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通告
(七)、关于公布第七批获准从事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通告
二、按业务分类查阅经营单位:
(一)、无线寻呼业务经营单位
(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单位
(三)、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
(四)、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国内VSAT通信业务经营单位
(五)、本地电话业务经营单位
(六)、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经营单位
(七)、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经营单位
(八)、移动通信业务经营单位
(九)、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经营单位
(十)、IP电话业务经营单位
(十一)、"全球星"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营单位
(十二)、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单位
(十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经营单位
(十四)、公共数据传送业务经营单位
(十五)、国际、国内帧中继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十六)、电话信息务服务业经营单位
(十七)、电话信息服务(含电话呼叫中心)业务经营单位
(十八)、呼叫中心服务业务经营单位
(十九)、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
(二十)、公众多媒体通信服务业务经营单位
(二十一)因故已注销经营许可证或批文的经营单位
注1:信息产业部最近一期公布获准从事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的通告是2002年1月8日发布的,统计截止时间是2003年9月24日。
注2:已注销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已在相应的业务种类中作了删除。
三、查看经营单位许可证
(从许可证上可查看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住所、业务覆盖范围(服务项目)以及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止等信息)
(一)、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二)、单向无线寻呼业务
(三)、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四)、呼叫中心服务业务
(五)、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六)、移动网增值电信业
注: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陆续在给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换发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新版许可证的编号、业务覆盖范围(服务项目)、有效期止等与原许可证会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