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程序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的相关部分: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
(二)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三)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包括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适用于原使用有码号的业务);
(四)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
(五)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六)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明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七)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
(八)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写明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
(九)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
(十)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
(十一)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二)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十三)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十四)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