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网码号资源类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文档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类文件档案管理范围:
(一)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补充材料、修改材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 处理意见:各级受理、处理人员意见等;
(三) 交接手续:各级材料交接签字单据,收发件单据等;
(四) 处理结果:文件、证书(含证书存根)、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批准答复材料等;
(五) 其他资料:通话记录等;
(六) 年报检材料:年报表格等。
第三条 码号资源类文件档案采用集中制管理,设立专用文件档案柜,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受理人员负责。
第四条 受理人员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要求、能够接收的申请材料当天建立档案,并做好记录;对有补充材料的,将补充材料与原材料合并归档,并做好记录;对修改材料的,用修改材料替换原材料归档,并做好记录。
对不符合要求、不能够接收的申请材料,不予建立档案,但需做好记录。如能当场退还的,当场退还,交接件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做好记录;如不能当场退还的,与申请人协商后退还或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对办结的申请,在收到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文件、证书等相关材料后,由受理人员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有需要交接文件、证书等文档的,交接件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做好记录。对同一申请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文件、材料、记录档案合并归档,在发放证书或文件后5个工作日完成归档工作。
第六条 对已经办结的文件档案进行统一整理、分类、排序、编号,保证资料齐全、完整、有效,目录清晰、管理规范,方便日常查阅。
第七条 已归档的材料,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部要求执行;部无明确要求的,按照永久保管期限执行。
第八条 归档材料的销毁须经过码号部主管认可,且必须进行粉碎或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归档材料。
第九条 归档材料的借阅须经过码号部门主管或中心主管批准,借阅者需办理借阅手续,需要借走的资料一周内必须归还。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发生档案移交的,应严格履行档案交接手续。移交的材料应包括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两部分。原档案管理人员应书面列明档案内容清单,并在码号部主任、中心档案管理负责人员的监督下,与新任档案管理人员就清单内容逐一核对交接。核对无误后,原档案管理人员、新任档案管理人员、码号部主任、中心档案管理负责人员共同签字,完成档案管理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